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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末库存商品结转成本会计分录是什么?

      问题: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,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?答案:根据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“三控一促”管理办法 的公告》(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,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)规定:“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。(一)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、完成销售的;(二)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;(三)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;(四)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。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。(一)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%以上,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%,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;(二)取得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。取得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,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。”学更多财税资讯、财经法规、专家问答、能力测评、免费直播,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, 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,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可以扣除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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